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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60.10 X61DB2304 鹤岗市地方标准 DB2304/T102—2022 41 地理标志产品鹤岗白酒 2022-11-08发布 2023-01-01实施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304/T102—2022 Ⅱ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标准由鹤岗市龙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鹤岗市龙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知识 产权保护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井泉、李星禹、翟晶娟、张岭、马冬梅、姜冬梅、曹福成、由天姝。 DB2304/T102—2022 1地理标志产品鹤岗白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鹤岗白酒的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原料要求、工艺要求、 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2号)批准鹤岗白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形标志 GB1351小麦 GB1353玉米 GB/T1354大米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甲醇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231高粱 GB/T10345白酒分析方法 GB/T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15109白酒工业术语 GB/T26760酱香型白酒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3保护范围 黑龙江省鹤岗市现辖行政区域(不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部分区域)。 DB2304/T102—2022 24术语和定义 GB/T151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鹤岗白酒 本区域优质的高粱、玉米、小麦、大米、深井水为原料,以麸曲为糖化发酵剂,经传统的老五甑工 艺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的,具有麸曲酱香风格的白酒。 5产品分类 按麸曲酱香白酒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麸曲酱香酒:45%vol~58%vol; 低度麸曲酱香酒:32%vol~44%vol。 6原料要求 6.1谷物 优质的高粱、玉米、小麦、大米,质量应分别符合GB/T8231、GB1353、GB1351、GB/T1354标 准规定。 6.2水 无污染的深井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7工艺要求 7.1糖化发酵剂 以麸子、玉米等原料按传统工艺制作的麸曲。 7.2酿酒工艺 麸曲酱香型鹤岗白酒的工艺具有以下特点:清蒸续粮固态发酵,采用老五甑工艺,老窖发酵,五轮 取酒,高温堆积,高温流酒,长期贮存的特点。 7.2.1筛选 筛选优质、干净的原料。 7.2.2粉碎 粉碎预处理。 DB2304/T102—2022 37.2.3润料 加入温度为(80~85)℃的水,搅拌均匀,时间为30分钟为宜。 7.2.4装甑糊化 将润好的料以“轻、松、准、薄、匀、散”为原则装甑,进行蒸煮糊化,顶汽装锅,常压(45~ 55)分钟,糊化后熟而不粘,内无生心。 7.2.5晾凉下曲 酒醅在蒸馏后冷却至35℃为宜,加麸曲及酵母。 7.2.6堆积发酵 收拢成堆,待堆顶部品温达(48~52)℃时,即可入窖发酵。 7.2.7入窖发酵 水分、酸度、糖度、淀粉达到规定标准进行入窖,窖池选用具有50年以上连续使用的泥底石窖, 窖池池壁以当地特有的黄粘土垒砌而成,厚度≥50cm,四壁外敷培养好的特质窖池泥,厚度≥8cm,经 固态五轮发酵,五轮取酒,发酵周期为30天。 7.2.8出窖蒸馏 发酵结束后,即出窖装锅蒸馏,流速在5千克/分钟左右,流酒温度在(25~35)℃之间。 7.2.9贮存勾兑 将蒸馏出的酒用传统陶坛、酒海储藏,储藏3年以上,加入不同年份的原酒、调味酒进行勾兑、 贮存。 8质量要求 8.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酒体微黄,清澈透明 GB/T10345香气 酱香略带焦香,香气突出,空杯留香较长 DB2304/T102—2022 4表1(续)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口味 酒体醇厚,丰满,入口醇和,回味悠长 风格 具有本品的风格 8.2理化指标 高度麸曲酱香酒、低度麸曲酱香酒的理化指标应分别符合表2、表3的规定。 表2高度麸曲酱香酒理化指标 表3低度麸曲酱香酒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 检验方法 优级 一级 酒精度/(%vol) 45~58aGB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 ≥ 1.40 GB/T10345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2.20 2.00 GB/T10345 己酸乙酯/(g/L) ≤ 0.30 0.40 GB/T10345 乳酸乙酯/(g/L) ≥ 0.80 GB/T10345 固形物/(g/L) ≤ 0.70 GB/T10345 甲醇/(g/L) ≤ 0.50bGB5009.266 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b甲醇系数按100%vol酒精度折算。 项 目指标 检验方法 优级 一级 酒精度/(%vol) 32~44aGB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 ≥ 0.80 GB/T10345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1.50 1.20 GB/T10345 己酸乙酯/(g/L) ≤ 0.30 0.40 GB/T10345 乳酸乙酯/(g/L) ≥ 0.50 GB/T10345 固形物/(g/L) ≤ 0.70 GB/T10345 甲醇/(g/L) ≤ 0.50bGB5009.266 DB2304/T102—2022 58.3卫生指标 应符合GB2757的规定。 8.4净含量及其检验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1070及有关规定。 9检验规则 9.1组批与抽样 同一品种、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每批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样品。 9.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 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净含量、已酸乙酯、甲醇。 9.3型式检验 按GB/T10346的规定执行。 10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GB7718、GB/T10346的要求,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标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10.2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GB/T10346的规定执行。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 b甲醇系数按100%vol酒精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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