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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书 书犐犆犛 71 . 100 . 70 犢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犌犅 5296 . 3 — 2008 代替 GB5296.3 — 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犐狀狊狋狉狌犮狋犻狅狀犳狅狉狌狊犲狅犳犮狅狀狊狌犿犲狉狆狉狅犱狌犮狋狊 — 犌犲狀犲狉犪犾犾犪犫犲犾犾犻狀犵犳狅狉犮狅狊犿犲狋犻犮狊 2008  06  17 发布 2009  10 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书 书 书前    言    犌犅 5296 的本部分除第 7 章为推荐性条款外 , 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 本部分代替 GB5296.3 — 1995 《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 , 生产和进口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应符合本部分要求 。 本部分与 GB5296.3 — 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 增加了引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 增加了引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实施办法 》; ——— 3.1 的化妆品定义中删除了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的语句 ; ——— 补充了 3.5 、 3.6 、 3.7 的术语和定义 ; ——— 增加了第 4 章 b ) 的标签的形式 ; ——— 增加了标注化妆品成分的要求 ; ——— 增加了 8.2 可以免除标注的条款 ; ——— 增加了 9.3 化妆品标签中允许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部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 王寒洲 、 陈洪蕊 、 焦晨星 、 张昱 、 闫峻 、 姜宜凡 。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GB5296.3 — 1987 ; ——— GB5296.3 — 1995 。 Ⅰ 犌犅 5296 . 3 — 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1   范围 GB5296 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 、 基本原则 、 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 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5296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 然而 , 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编译 《 化妆品成分 国际命名 ( INCI ) 中文译名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GB5296 的本部分 。 3 . 1 化妆品   犮狅狊犿犲狋犻犮狊 以涂抹 、 洒 、 喷或其他类似方式 , 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 ( 皮肤 、 毛发 、 指甲 、 口唇等 ), 以达到清洁 、 芳 香 、 改变外观 、 修正人体气味 、 保养 、 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 3 . 2 标签   犾犪犫犲犾犾犻狀犵 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 、 数字 、 符号 、 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 3 . 3 销售包装   狊犪犾犲狊狆犪犮犽犪犵犻狀犵 以销售为目的 , 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 3 . 4 内装物   犮狅狀狋犲狀狋狊 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 3 . 5 展示面   犱犻狊狆犾犪狔狆犪狀犲犾狊 化妆品在陈列时 , 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 3 . 6 可视面   狏犻狊犻犫犾犲狆犪狀犲犾狊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 , 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 3 . 7 净含量   狀犲狋犮狅狀狋犲狀狋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 , 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 1 犌犅 5296 . 3 — 2008 3 . 8 保质期   狊犺犲犾犳犾犻犳犲 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 , 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 。 在此期限内 , 化妆品应符合产品 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 4   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 / 或体积 , 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 a )   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 b )   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 c )   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 5   基本原则 5 . 1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 。 所有文字 、 数字 、 符号 、 图案应正确 。 5 . 2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 6   必须标注的内容 6 . 1   化妆品的名称 6 . 1 . 1   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 , 简明易懂 。 6 . 1 . 2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 , 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 / 或体积 的原因 , 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 , 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 6 . 1 . 3   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 6 .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6 . 2 . 1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 、 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 6 . 2 . 2   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规 定执行 。 6 . 2 . 3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 指中国香港 、 澳门 、 台湾 ) 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 理商 、 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 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 6 . 2 . 4   生产者 、 代理商 、 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 6 . 3   净含量 6 . 3 . 1   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规定标注净含量 。 6 . 3 . 2   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 , 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 / 或体积的原因 , 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 , 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 6 . 4   化妆品成分表 1 ) 1 )   自 GB5296 的本部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 。 6 . 4 . 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 6 . 4 . 2   成分表应以 “ 成分 :” 的引导语引出 。 6 . 4 . 3   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6 . 4 . 3 . 1   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 。 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 分名称时 , 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 “、” 予以分开 。 6 . 4 . 3 . 2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 1% 时 , 可以在加入量大于 1% 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 分名称 。 6 . 4 . 3 . 3   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 , 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 “ 可能含有的着色剂 :” 作为引导语 , 2 犌犅 5296 . 3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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