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7.180 Y 97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1807—2011 自动翻转广告机通用技术条件 2011 - 01 - 25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03 - 01 实施 发 布 DB37/ T 1807—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洪海广告设备有限公司、枣庄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洪海、颜景运。 I DB37/ T 1807—2011 自动翻转广告机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翻转广告机通用技术条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型号及含义、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户外、户内方阵多画面自动翻转广告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06 热轧型钢 GB/T 1231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Db 交变湿热(12h+12h循环) GB/T 2518 连续热镀锌钢板及钢带 GB/T 3632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 13306 标牌 GB/T 24343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绝缘电阻试验规范 GB/T 24344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耐压试验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35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广告机 1 DB37/ T 1807—2011 采用方阵三面翻、方阵内光六面翻、光栅百变广告幕墙等型式的系列产品的总称(以下简称“广告 机”)。 3.2 方阵三面翻 由若干个小型三面翻(简称子机)组成,分别由一台小型电机驱动,由电脑编程控制实现多种翻转 效果。 3.3 方阵内光六面翻 由若干个方格式单元(简称子机)组成,每个单元分别由多个型材面板立式环形排列而成,由一台 小型电机驱动,子机采用透明封面,在封面和画面之间采用日光灯或LED照明,由电脑编程实现多种翻 转效果。 3.4 光栅百变广告幕墙 由多块矩形钢化玻璃(简称子机)组成,子机背面的三幅写真画面可由电脑合成为一幅,通过电机 驱动使画面移动,并在玻璃的前面呈现出三幅画面的不断变化,每个子机分别由一台小型电机驱动,多 台子机经电脑编程实现多种翻转效果。 4 产品分类 方阵三面翻、方阵内光六面翻、光栅百变广告幕墙。 5 型号及含义 FZ□ — □□ — □ 使用环境(N 表示户内或 W 表示户外) 子机尺寸 广告机名称简写 6 要求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本制造。 6.1 主要技术参数见表 1。 2 DB37/ T 1807—2011 表1 项 目 指 整幅画面转换时间 FZ3/(s) FZ6/(s) 标 5 10~20 10~20 平均耗电功率 FZ-GS/(s) FZ3/(W/㎡) FZ6/(W/㎡) ≤ ≤ 5~10 7 15 FZ-GS/(W/㎡) ≤ 15 子机画面转换时间/s 6.2 ≤ 结构和构件要求 6.2.1 结构要求 6.2.1.1 6.2.1.2 6.2.1.3 6.2.1.4 6.2.1.5 6.2.1.6 6.2.2 构件要求 6.2.2.1 ±2mm。 6.2.2.2 6.2.2.3 6.2.2.4 6.3 钢结构构件和零件应采取防腐措施;紧固件有防止松脱的措施。 广告机钢结构主要承受风荷载,采用空腹结构,减少受风面积,抗风力不低于 8 级。 广告机结构应符合安装当地建筑抗震设计等级、标准要求。 广告机各种荷载组合下的强度、刚度、稳定和施工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广告机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 广告机画面要求有一定厚度、防冻、有一定柔性。 边框宜采用铝合金型材;所有固定孔全部采用模具机床冲孔,每组固定孔间距最大允许误差 电机驱动总成采用尼龙注塑支架或 2mm 冷轧镀锌板,模具机床冲孔,不允许有焊点。 传动件齿轮采用工业尼龙、ABS 注塑成型,保证插接方便。 轴承、连接件、紧固件应采用标准件。 外观 外壳表面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和变形;表面涂绘层应均匀,无起泡、龟裂和脱落。 6.4 电气性能 6.4.1 6.4.2 6.4.3 6.4.4 6.5 供电电压:AC220V±10%,50Hz±1Hz。 根据子机规格不同,电动机功率为 14W~30W,转速 5r/min~10r/min。 电气系统安装在金属电控箱内,应设漏电保护器。 户外广告牌钢结构的接地电阻系统应形成等电位联结。 电气安全 6.5.1 接地、绝缘电阻 钢结构接地电阻<1Ω,电控箱接线端子对外壳的绝缘电阻见表2。 表2 接线端子对外壳 6.5.2 常态 湿热试验后 ≥10 MΩ ≥1.0 MΩ 工频耐压 3 DB37/ T 1807—2011 电控箱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能耐受AC1500V,历时1min的工频耐压试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6.6 工作稳定性 电控箱应进行工作稳定性试验,通电时间48h,工作稳定性良好。 6.7 环境 6.7.1 低温工作 子机在温度为-20℃±2条件下,控制箱通电,稳定2h后。其电气性能及外观应符合6.3、6.4的规定。 6.7.2 高温工作 子机在温度为50℃±2条件下,控制箱通电,稳定2h后,其电气性能及外观应符合6.3、6.4的规定。 6.7.3 交变湿热 子机在温度为(50±2)℃,相对湿度(90±3)%条件下,持续时间为12d。控制箱非包装,不通电, 不进行中间检验。试验后,在正常条件下恢复2h,其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6.4、6.5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主要技术参数 7.1.1 子机画面转换时间 采用秒表测量。 7.1.2 整幅画面转换时间 采用秒表测量。 7.1.3 平均耗电功率 采用M601单(三)相功率表测量。 7.2 结构和构件 按照GB/T 2518、GB/T 706、GB/T 1231、GB/T 3632、GB 50009、GB 50011、GB 50017、GB 50057、 GB 50205、GB/T 50328、GB 50135的规定执行。 7.3 外观 目测,结果应符合6.4的规定。 7.4 电气性能 7.4.1 电动机功率、转速 电动机功率采用功率表测试;电动机转速采用转速表测试。测试用仪表精度等级不低于1.5级。 7.4.2 接地系统 接地系统的等电位测量按GB 50057执行。 4 DB37/ T 1807—2011 7.5 电气安全 7.5.1 绝缘电阻 按照GB/T 24343的规定执行。 7.5.2 工频耐压 按照GB/T 24344的规定执行。 7.6 工作稳定性 控制箱处于通电状态,每隔8h试验一次。 7.7 环境 7.7.1 高温工作 7.7.1.1 7.7.1.2 7.7.1.3 7.7.2 低温工作试验 7.7.2.1 7.7.2.2 7.7.2.3 7.7.3 按 GB/T 2423.2 中试验 Bb 规定的方法进行。 严酷等级:(50±2)℃。 试验中样品通电持续时间 2h。 按 GB/T 2423.1 中的试验 Ab 规定的方法进行。 严酷等级:(-20±2)℃。 试验中样品通电持续时间 2h。 交变湿热试验 7.7.3.1 按 GB/T 2423.4 中试验 Db 规定的方法进行。 7.7.3.2 严酷等级:温度(50±2)℃。 7.7.3.3 持续时间 12d。 7.7.3.4 样品不包装,不通电,不进行中间检测;试验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 2h,测试其性能并检 查其外观,然后测试其绝缘电阻和绝缘介电强度。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原材料、同一工艺生产、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8.2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3 8.3.1 8.3.2 8.4 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逐台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按表 3 规定项目进行。 型式检验 5 DB37/ T 1807—2011 8.4.1 正常生产时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b) c) d) e) 8.4.2 8.5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按表 3 规定项目进行。 抽样 按GB/T 10111的规定进行。 表3 项目分类 A类 B类 C类 检验项目 1、电气安全 1、电气性能 2、平均耗电功率 3、工作稳定性 4、交变湿热 5、结构 6、低温工作 7、高温工作 出厂检验 ○ ○ — — — ○ — — 型式检验 ○ ○ ○ ○ ○ ○ ○ ○ 1、子机画面转换时间 ○ ○ 2、整幅运转时间 ○ ○ 3、外观 ○ ○ 注:1、○ 表示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2、— 表示不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 8.6 判定规则 8.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8.6.2 检验结果中 B 类项目和 C 类项目如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对该项目加倍复查,若检验结果符合本 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若 B 类项目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C 类项 目仍有不合格项,允许对该项目再次加倍复查,以复检结果判定该批产品是否合格。A 类项目检验结果 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直接判为不合格品,不得进行复检。 8.6.3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应对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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