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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20 A 10 威 DB3710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710/T 117—2020 婚姻家庭辅导志愿者服务规范 2020 - 10 - 15 发布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1 - 15 实施 发 布 DB3710/T 117—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威海市妇女联合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威海市妇女联合会、威海市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玲玲、林霞、刘德强、邵志莲、林宇春、李行。 I DB3710/T 117—2020 婚姻家庭辅导志愿者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婚姻家庭辅导志愿者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志愿者管理、原则和内容、服务管理、 档案管理及数据应用和服务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威海市各级(类)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的志愿者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志愿服务 volunteer service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3.2 志愿者 volunteer 以自己的时间和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3.3 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 Marriage and family counseling center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志愿者,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 庭辅导服务工作的场所。 4 志愿者管理 4.1 4.1.1 志愿者招募 招募条件 4.1.1.1 志愿者应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品行端正、思想积极,有较强 的集体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4.1.1.2 志愿者应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年龄宜在 28~65 周岁之间。 1 DB3710/T 117—2020 4.1.1.3 志愿者应了解婚姻家庭基础知识,具备分析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能力。 4.1.1.4 具有婚姻家庭工作经验的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社会工作师、律师以及离退休干部、 教师、公检法司人员、社区优秀网格长等人员可优先录用。 4.1.2 志愿者(团体)申请 4.1.2.1 志愿者(团体)应通过志愿者招募热线或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公布的志愿者招募要求等 方式报名申请。 4.1.2.2 志愿者申请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照片、资格证书等资料,向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提出 申请。 4.1.2.3 团体申请应携带主管单位的推荐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资料,向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 提出申请。 4.1.2.4 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应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接受申请。 4.1.2.5 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应对志愿者进行统一管理、编号,对志愿者的资料建档备案,并发 放志愿者工作证、标识(徽章)等。 4.2 志愿者基本要求 4.2.1 志愿者应按时到岗,统一佩戴志愿者工作证、标识(徽章)。 4.2.2 志愿者或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4.2.3 志愿者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等规定开展服务工作。 4.2.4 志愿者应在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内或由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组织的会议、课程、培训 等活动中开展辅导工作。 4.2.5 志愿者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开展婚姻辅导服务工作。 4.2.6 志愿者在非工作场地、非工作时间开展辅导服务工作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各方当事人承担,婚 姻家庭辅导中心(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4.3.1 志愿者培训 岗前培训 4.3.1.1 新入职志愿者应参加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1.2 岗前培训教师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督导员、资深志愿者等相 关专业人员担任。 4.3.1.3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志愿服务常识、婚姻家庭基础知识、婚姻家庭辅导技巧、伦理等。 4.3.2 专业培训 4.3.2.1 专业培训教师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社会工作师、律师 等相关专业人员担任。 4.3.2.2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技能训练、案例分析与督导、志愿者个人素质提高等。 5 原则和内容 5.1 5.1.1 服务原则 自愿原则 2 DB3710/T 117—2020 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应尊重志愿者加入和退出志愿服务的意愿,不应强制要求志愿者参加志愿 服务活动;志愿者、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单方面提供志愿服务。 5.1.2 无偿原则 志愿者、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不应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5.1.3 平等原则 志愿者、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与当事人各方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平等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5.1.4 诚信原则 志愿者、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应诚实守信,履行约定义务,承兑诺言,志愿者不应擅自更改服 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无特殊情况不应终止服务活动。 5.1.5 合法原则 志愿者、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应依法依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5.1.6 保密原则 志愿者、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应对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予以保密。 5.2 服务内容 5.2.1 婚前辅导 婚前辅导应包括婚姻家庭基础知识、婚前心理评估、婚前法律咨询等内容,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 婚姻家庭观。 5.2.2 婚姻辅导 婚姻辅导应包括婚姻质量评估、夫妻关系调适、情感危机和重大变故处置等内容。 5.2.3 家庭辅导 家庭辅导应包括家庭关系评估、家庭关系调适和亲子关系指导等内容。 5.2.4 离婚辅导 离婚辅导应包括原因分析、心理调适、再婚评估和法律咨询等内容。 6 服务管理 6.1 6.1.1 服务流程 接待 6.1.1.1 志愿者应积极向有辅导意愿的婚姻当事人提供辅导服务,不得对无辅导意愿的当事人进行强 制辅导。 6.1.1.2 志愿者应向当事人介绍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的服务原则、服务流程及各方责任、权利、义务等 内容,并签署隐私保密承诺书(见附录 A)。 3 DB3710/T 117—2020 6.1.1.3 常规辅导由一名志愿者开展工作,特殊情况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其他志愿者可 参与辅助工作。 6.1.2 问询 志愿者通过访谈的方式,了解当事人的情感状态、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况,填写《婚姻家 庭辅导工作记录表》(见附录B)。 6.1.3 问题判断 6.1.3.1 志愿者通过了解当事人的生活方式,沟通方式,性格、习惯差异,子女教育及家庭成员相处 模式等多种信息,梳理出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6.1.3.2 志愿者应帮助当事人开阔思维,深挖问题根源,引导当事人从一致的角度面对问题。 6.1.4 疏导调解 6.1.4.1 志愿者在辅导过程中应以接纳和尊重为前提,根据当事人婚姻存在的问题,对婚姻调解方向 做出理性判断。 6.1.4.2 志愿者可根据调解实际情况,邀请当事人父母、子女等亲属共同参与调解工作。 6.1.4.3 志愿者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约定多次调解服务。 6.1.4.4 志愿者在调解过程中若发现存在损害自身身体安全、心理安全或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形,应及 时终止辅导并寻求帮助。 6.1.4.5 辅导结束后,当事人自主决定自身的婚姻关系。 6.1.5 归档 志愿者应在完成辅导后填写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台账,完善《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记录表》,做好归档 工作。 6.1.6 跟踪服务 志愿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对完成辅导服务的当事人开展跟踪服务工作。 6.2 6.2.1 服务方法 热情 志愿者应对当事人以礼相待、热心问候,在充分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和权利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进行 婚姻辅导。 6.2.2 观察 志愿者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人际距离等非语言信息,结合问询记录,判断当 事人关系状态及相处模式。 6.2.3 访谈 6.2.3.1 志愿者可从当事人生活状态、家庭成员感受以及未来婚姻期待等多个维度,参照“离婚八问” (见附录 C)或其它适当方式,了解当事人婚姻(家庭)的真实状况,必要时可对当事人分别问询,协 助当事人找出婚姻(家庭)出现问题的原因。 4 DB3710/T 117—2020 6.2.3.2 志愿者应给予当事人充分叙述问题始末和宣泄情感的时间,可结合适当的肢体语言促进当事 人的表达。 6.2.3.3 志愿者应以专业的态度开展工作,不带入个人情感倾向,用专业素养和专业知识应对当事人 的困惑和问题。 6.2.3.4 志愿者在访谈过程中应注意控制语速,吐字清晰,语调适中,语气平和,语言亲切。 6.2.4 共感 志愿者应设身处地地感受当事人的内心世界,通过当事人表达的内容、感受和展现的想法,体会当 事人隐含的,甚至未知的情绪、情感及意义。 6.2.5 疏导 6.2.5.1 志愿者应从当事人的价值观、出发点或动机目标等方面寻找积极向上的部分给予充分肯定。 6.2.5.2 志愿者应引导当事人认识婚姻家庭中自身的角色及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体会到现实生活中 错误理念导致的局限性和不当行为造成的不良结果,启发当事人意识到生活中更多的可能性、可变性, 并作出有效行动。 6.3 服务效果 6.3.1 通过婚前辅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的意义,做好进入婚姻生活的准备,减轻紧张心理, 增强家庭观念、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掌握家庭成员之间有效的沟通方式。 6.3.2 通过婚姻辅导,促进当事人明确自身的角色和义务,认清自己在婚姻家庭中应承担的责任,理 性面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分歧、矛盾,协助当事人掌握经营婚姻、化解婚姻危机的基本方法,改善、提 高当事人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能力,适当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 6.3.3 通过家庭辅导,改善家庭成员关系,科学育养子女,营造健康、文明、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 关系。 6.3.4 通过离婚辅导,协助办理离婚的当事人理性面对婚姻家庭中的矛盾,正确看待婚姻的意义、自 己的角色和责任,做出理性选择,为无法维系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供离婚后心理疏导和法律帮助,减少 离婚对孩子及家庭成员的伤害,更好地适应离婚后的生活。 7 档案管理及数据应用 7.1 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应建立志愿服务完整档案,一事一档,专人负责,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7.2 档案、台账应保存五年,到期后通知当事人当面销毁或由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自行销毁。 7.3 婚姻家庭辅导中心(站)应每月对志愿者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报告,为有关部门开展工 作提供数据支持。 8 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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