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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青岛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 (2019年9月20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既往 无献血反应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 ,本人要求继 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 领导,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 事项。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献血工作 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的宣传 、动员、表彰以及志愿服 务等工作,推动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血站是采集 、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 ,是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负责血液的采集 、储存、分离、检- 2 -验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第五条 国家机关 、企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的适 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动员、组织献血的情况应当列入市、 区(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的考评内容。 第六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 、现役军人 、医务人员 、教 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献血志愿服务 ,对献血事业进 行捐赠。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将慈善财产用于献血事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血站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单位,探 索设立集中献血日 、固定献血者队伍 ,开展献血者关爱活动 , 完善献血志愿服务体系。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的医疗 急救用血预案。 因自然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 、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或者 其他原因导致血源紧张时 ,市或者有关区 (市)人民政府可 以启动医疗急救用血预案 ,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红十 字会按照预案进行动员 ,国家机关 、企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动员和组织公民应急献血。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献血 宣传教育,将献血宣传内容纳入公益广告统筹规划设置。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献血宣传 ,普及献血 、临床- 3 -合理用血等科学知识 ,并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献 血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 、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等 纳入各类学校教育内容。 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 ,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 、储存、 分离、检验和供应等基本知识。 第九条 国家机关 、企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设置的宣传栏 ,应当宣传献血 知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应当定期开展献 血的公益性宣传。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 所以及公共交通运营单位 ,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 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 ,免费宣传献血知识 。鼓励广告设 置单位免费发布献血公益广告。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 划等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献血屋设置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献血屋的布局应当按照城乡统筹 、方便献血的原则 ,综 合考虑人口流量 、人口密度 、年献血人次 、服务区域和交通 条件等因素确定 。其中,城阳区、崂山区至少设置一个献血 屋,市北区、平度市至少设置三个献血屋 ,其他区(市)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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