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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办法 (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殿 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漫骂、恐吓、侮 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 害行为。 第三条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 家风。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 明建设。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互相关爱、 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 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 -1 - 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 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 作的领导,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 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工作人员,做好辖 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 工作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研究解决反家庭暴 力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 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章程,在各自职责和工作范围内,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 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 购实服务、项自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 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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