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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白治州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2010年2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20年1月15 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修订通过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 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 适应,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活动及其管理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 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 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 1 -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教派的公民应 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 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 民的合法权益、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犯和干涉。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国家宗教工作方针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 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 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妨碍国家行 政、司法、教育等制度,不得利用宗教从事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各宗教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 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 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信教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 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 件;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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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22:40:26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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