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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王家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的补充规定 (2001年2月2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 30 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 1 月2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定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湖 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自治 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 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规定。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 领导。自治县水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有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所在的乡镇应当设立派出机构;各有 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1-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 况,划定水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 区,并予公告。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 管理机构,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推广利 用沼气、小型水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省柴灶 等节能项目和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推 进节能技术进步。 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荒、烧山开荒或者在陡坡地铲草皮、乱挖 树苋; (二)采伐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防浪林; (三)向江河、水库、堰塘、渠道倾倒砂、石、土以及 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堆放尾矿、废渣、工业垃圾、生活垃 圾等固体废弃物; (四)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或者在水库、 堰塘、堤防、渠道等水工程界定的保持区范围内挖沙取土, 开山炸石; (五)开垦二十五度(含二十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种植 农作物;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持有县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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