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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12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7日西藏自治 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 ,由村民依法办理 自己的事情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促 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 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 2 -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 历史习惯 ,按照便于村民自治 ,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的原则设立,并保持相对稳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 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 、集体土地所有权关 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 权,依照宪法 、法律和法规 ,开展自治活动 、直接行使民主 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 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 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第六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其开展工作应当 提供必要的条件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 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基本报酬 、业绩考核奖励 、职务任期体检费 、培训经费由财 政予以保障。 - 3 -村民委员会组织办理的公益性事业 ,由村民会议或者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 ,可以筹资筹劳解决 ,所在地人民政 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办理好自行组织的公益性事 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 励制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 行有关村民自治方面法律、 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对新当 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成员 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 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 ,应当有妇女成员 ,多民族居住的村 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 、治安保 卫、公共卫生 、社会保障 、文化、教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 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委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 下属委员会 ,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治安保卫 、公共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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