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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3年12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 ,促进城市基 层社会主义民主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 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 会要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在下设区的市 、市辖区内的人民政 府和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帮助、支持下开展工作 。镇辖区 内的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 、帮助和支持下开展工 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开 展工作。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 、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增强民族团结、- 2 -维护祖国统一、爱护公共财产、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组织和监督居民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开展创建 “文明居民 ”、“文明院 ”、“五好家庭 ”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三)组织居民兴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网络, 因地制宜地举办生产 、生活服务和民族手工业事业 ,不断提 高居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四)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 ,协助政府做好 孤老残幼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 (五)调解民间纠纷 ,促进居民之间 、居民委员会之间 的团结; (六)协助公安 、司法部门 ,维护社会治安 ,搞好综合 治理,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七)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 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 、取保候审人员进行监督和教 育; (八)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 活动,加强督促检查,保持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九)教育居民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 大力倡导节俭办婚 、丧事,移风易俗 ,树立讲科学 、讲文明 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协助城镇基层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青少- 3 -年教育、拥军优属 、社会救济 、计划生育 、市政管理以及待 业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就业安置等项工作; (十一)组织居民积极参加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 ,向人 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情况和便于自治原 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镇人民政府所在 地,居民100户以下的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 立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规模调整 ,由街道 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 ,报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或所在地 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 会、社会保障委员会 、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卫生管理委员会等 组织。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 ;户数较少 的居民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 ,其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成员 分工负责。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 ,按照便于管 理的原则,下设居民小组。 居民小组的划分 ,由居民委员会提出 ,报街道办事处或 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 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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