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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13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甘肃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甘 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 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 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住期五年。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 《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 (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 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 -1- 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经营 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权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五)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 (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履 行法定义务,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和管理本 村公共设施;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多民族村村民互相尊重、互 相帮助,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八)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 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 (九)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国家机关反 映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村民 的不同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 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经济管理、村务公开等各 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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