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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 条例》的补充规定 (2020年1月1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和涉河 工程安全,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 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 活动,适用本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所称河道,包括天然水道、人工水道、湖泊、 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 制湖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 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上级人 -1-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 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 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编制、报批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审核采 砂许可要件,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督促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 或者个人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项目生态环境 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 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 犯罪行为;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运砂船舶的通 航秩序管理及运砂船舶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会同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运砂军辆的管理,查处运砂军辆超限违 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指导河道采砂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因河道采砂作业破 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环境行为的防范、修复措施的监督管理 和查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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