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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2 -监测与预警 、应急处置与救援 、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科学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 政领导机关 ,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 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相应政 策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应 急预案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 ,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 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 应对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 3 -关部门负责人 、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及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 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 ,本级人民政府主 要负责人任主任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机构 ), 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防汛抗旱 、安全 生产、公共卫生事件 、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 机构,并明确有关负责人任指挥长或者主任,组织、协调、 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 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履行值守应急 、信息汇总 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卫生健康 、公安等有关部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工作 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专业人才库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为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应急决策 、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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