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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 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 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 、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包括华侨 、归侨的 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孙子女、外孙子女 ,以及同华侨 、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 他亲属。侨眷的身份 ,不因华侨或者归侨的死亡而丧失 。与 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 、归侨解除扶 养关系的,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归侨 、侨眷权益保护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 2 -有关部门做好归侨 、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组织开展对本 行政区域内有关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民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 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村(居) 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归侨 、侨眷合法权益 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 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 ,进行适合 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可以按照章程依法开展社会活动,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六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 ,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 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受理归侨 、侨眷 身份认定申请后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审核 。经审核予以 认定的,发给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监制的归侨或 者侨眷身份证明 ;经审核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 3 -明理由。 第七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的 ,可以在入境前由本人向 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 ,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 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侨务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由省人 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 侨眷人数较多的县(市、区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 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 、侨眷代表 。在省、设区的市 、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归侨 、侨眷人数较多的 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 ,可以 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依法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贫困 、受灾、 失业的归侨 、侨眷予以扶持 ,在资金、技术、就业培训 、职 业介绍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归侨 、侨眷所在 单位应当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 侨、侨眷,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给予其 他救济。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对老年归侨发给生活补助费 ,补助标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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