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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 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投资 ,保护台湾同胞 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台湾地区的公司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 人作为投资者来本省投资,适用本办法。 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 、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来本省投资的 ,可以比照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 、引导、支持台湾同胞来本 省投资,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对台工作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指导、 协调、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 胞投资保护的相关工作。 -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部门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合法权益情况纳入绩效评估范围。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台湾同胞的投资 和投资收益,损害其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不得损害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 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 、工业产权 、投资收益和其 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 、其他合法收入以 及清算后的资金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 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 导向要求 ,比照适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鼓励台湾同 胞投资具有资源、产业优势和发展潜力的项目。 第七条 台湾同胞以下列方式再投资的 ,不受人民币出 资比例限制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 ,依照规定进行审批 : (一)以企业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等 转增企业资本出资; (二)以从已投资的企业先行回收投资 、清算、股权转- 3 -让、减资等所得再投资; (三)其他允许的来源合法的人民币。 第八条 台湾同胞可以依法采取兴办企业 、合作勘探开 发自然资源 、开展补偿贸易或者加工装配 、取得土地使用权 开发经营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投资。 第九条 鼓励台湾同胞在各类开发园区兴办符合园区 产业规划的企业。 引导、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总部或者地区 总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 登记台湾同胞投资事项时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 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 台湾同胞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农业和居民服务业的, 可以直接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工商登记,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免费提供法律、政策等咨询服务, 为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比照适用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二)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本省支持企业 、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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