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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 工作的领导 ,将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将其作为长期发展战略 ,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 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 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 业促进工作 ,统筹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对中小 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商务、市场监督管 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制- 2 -定与调整提供决策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 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 ,定期发布信息 ,准确反映中小企业 发展运行状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 、工业和信 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司法机关 应当共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 信息征集 、信用评价 、信用风险防范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等信用制度 ,建立数据联动 、共享常态机制 ,实现中小企业 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 ,营造信 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实 际利益的信用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资金管理 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 、购买服务 、奖励等方 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 省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或者投 资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 ,着重引导- 3 -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科技型、高成长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 展基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 、发展和改革 、 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通过跨部门的政策信 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 惠政策,并就适用范围 、对象、程序等事项予以阐释 ,指导 和帮助中小企业减轻税费负担。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 、金融机构等 多方参与的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国 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政策 ,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 贷款容忍度 ,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 办法,开辟绿色通道 ,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绩 效考核机制。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开展综合性 融资服务 ,整合政府有关部门 、公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 关单位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依托智能 化、大数据等信息技术 ,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 息不对称,实现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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