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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法》办法 (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 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 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6 日湖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教育、财政、投资、 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 等政策,强化法治保障,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 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管理、指导、 -1- 服务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 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积极发挥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 导社会资金投入,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投融资保障体系,推 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 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 术中心、申间试验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的建设与 发展纳入省经济、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和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 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无偿尚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 筛选等公益服务,对本省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监测、分析 和评价。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 自验收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相 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 成果信息系统。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 关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信息。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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