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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办法 (2019年11月5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 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梁防治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政府 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 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 入社会综合监管网格管理,建立白常巡查机制,发现违法行 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 -1-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 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 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组织开展强 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 道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污染天 气预警信息等其他监督管理,配合对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 治以及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 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 发展循环经济、清洁能源替代改造以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能源结构调整等相关监督管理;负责煤炭、成品油和电力等 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 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组织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 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四)公安机关负责优化道路交通组织,减少机动车意 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组织淘汰尾气排放超标军辆,配 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道路机动军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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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22:35:16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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