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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 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 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 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章 消费者组织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 (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 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 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定 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及本办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深圳市及其辖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 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市、 区人民政府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政府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揭露、批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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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22:34:46上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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