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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归侨侨着权益保护法》规定 (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6 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 春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8 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维护归侨、侨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归 侨、侨着建设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归侨侨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侨务部门是侨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 规定实施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保护归侨、侨着的合法权益; -1 -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侨务工作; (四)开展侨务宣传、教育工作和海外侨胞的联谊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归侨及其子女的工作: (六)扶持归侨、侨着兴办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引进侨资、技术、人才和设备 的工作。 第三条归侨、侨着的身份由市、区侨务部门确认。 归侨侨需要确认身份的,应当持有所在单位、街道办 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者持有能证 明其归侨、侨着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由市、区侨务部门审 核发证。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着身份 应当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方予审核认定。 华侨、归侨死亡后,其国内属依法确认的侨着身份不 变,但是其配偶与非华侨、归侨再婚的除外。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 进行活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归侨、侨着有 权依法审请成立其他社团,进行适合归侨、侨着需要的合法 的社会活动。 依法成立的归侨、侨着社会团体拥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损害。 第五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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