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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班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办法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 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 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 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 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 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 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1 - 第四条国家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部 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总结、推户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三)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 立或者撤销,以及人民调解员的聘请或者解除聘请等信息: (五)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制度,定期通报人 民调解工作情况、沟通信息; (六)受理并研究处理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人民调解工作 的相关制度和文书示范文本。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加强对人民 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一)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提出 司法建议; (二)选派法官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培训人民调解员,指 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三)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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