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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2001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 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四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 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提高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社 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 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以及 其他涉及气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领导下,负责全省的气象工作,对非气象主管机构 所属的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实行指导、扶持和监督管理。市、 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佳房和城乡建设、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协助做好气象工作。 -1-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 导和协调,支持气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的需 要,逐步增加对气象事业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省海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提高对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 地区、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监测站网的建设,逐步增加 气象监测站网的密度,完善气象台站网布局,将农村气象站 纳入气象监测站网规划,护大气象监测的覆盖率。 第五条气象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 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为经济建设、防灾减灾、人民生 活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进气象数据信息尚社会 开放共享,促进气象数据资源有效流动。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 为当地农业、渔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 渔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第六条气象台站在确保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 报等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 服务。 - 2 -

.pdf文档 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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