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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1年4月1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等五件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 ,是指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 利,有权参与社会发展并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比例 ,改善老 年人生活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使老龄事业与经济 、社会 协调发展。 - 2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 、养老、助老成 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 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 、指导、督促、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 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在乡镇 、街道、村、社区等设立的 老年人协会或者其他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 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为 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 老、养老、助老宣传 ,并根据实际情况 ,开办适合老年人的 节目或者栏目。 青少年组织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 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 育。 第八条 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 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 、赡养人放弃继承权等- 3 -而消除。 赡养人的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和协助赡养人 履行赡养义务。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 ,保证老年人 的基本生活需求 ,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与赡养人家庭 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 、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 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 第十条 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在生活 上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赡 养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本人护理有困难的,应当 请人代为护理。 第十一条  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应当在精 神上慰藉老年人 。老年人和赡养人分开居住的 ,赡养人应当 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子女利用老年人的宅基地或者建房指标建房的 ,应当签 订书面协议,保证老年人在所建房屋居住的权利。 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 、建造的住房 ,老年人依法 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子女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 承租或者居住的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有继续居住的权利 。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房屋 ,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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