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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办法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0年11 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 导,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规划 ,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 目标责任制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献 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证献血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献血 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推动 、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 献血工作 ;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年度献血工作计划的拟订、献 血的宣传发动以及血源调配等具体事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 2 -第四条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 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年 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 、现役军人 、医务人 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 ,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 上。 鼓励公民多次、定期献血,捐献单采血小板等成分血、 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第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献血志愿服务 的推动、指导和规范。 鼓励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献血志愿 服务组织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参加献血志愿 服务。志愿者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 ,创 造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 。献血工作应当纳入各地 、各部门精 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 、法规、政策和知 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 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 科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宣传教育纳入科普 、普法教 育内容。 - 3 -第七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 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教育,定期刊播献血知识和公益广告, 积极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车站、机场、码头、地铁、广场、公园、体育场馆 、影 剧院、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以 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 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 ,以宣传画 、标语、宣传片等形式 ,积 极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第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和 本地实际 ,制订年度献血工作计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年度献血工作计 划,制定本辖区的献血工作实施方案 ,并动员、组织辖区内 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实施。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村 (居)民委员 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献血活动 ,动员本单位或者本 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第九条 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献血动员 、组织工作 的协调和指导 ,定期向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动员 、组织献血活 动的情况。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 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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