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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本省耕地 现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对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 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适用税额标准 1.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的市本级 和义乌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五十元。 2.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舟山市的市本级和宁海县、 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瑞安市、乐清市、嘉善县、海盐 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诸暨市、东阳市、 永康市、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四 十五元。 3.衢州市、丽水市的市本级和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 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长兴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 县、岱山县、嵊泗县、武义县、浦江县、兰溪市、常山县、 龙游县、江山市、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青田县、遂昌 -1 - 县、缙云县、龙泉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4.开化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云和县、松阳县、 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五元。 市本级的范围包括所辖各区。 二、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 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 决定第一条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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