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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 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 所在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旅游 景区、经济开发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 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 学化、市场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 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力度,保障市容和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 力。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协 助做好相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环保、园林、卫生、工商、交通运输、公 安、旅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2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 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不 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破坏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投诉举报受理和处 理制度,向公众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对投 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 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人、举报人。 居民委员会 可以组织制定社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 约,动 员单位和 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和公 益活动。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 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 区管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责任区内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是指由单位和个人所有、 使用或 者管理的建(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 的区域。 具体责任区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并公 布。责任区和责任人 确定后,应当 书面告知责任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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