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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 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 1996年7月25日 〔1996〕行他字第14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黑行他字第 1号“关于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 二部不服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一案的请示”收悉 。 经研究,答复如下: 进口货物在办妥报关手续前应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由海关监管,其他机关对进口货物无管理职权。具体 案件请你院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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