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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 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 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6月18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 1991〕2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请示 中第一种意见。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对公民的住宅、 人身进行搜查,属于刑事侦查措施。对于刑事侦查措施不服提 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采取上 述措施时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及有 关部门反映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 1 -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 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的请示 1991年5月6日 川法研〔199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有的公安机关主要的是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和单位 被盗的报案后,没有立案,也未具有合法搜查手续,在没有掌 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对作案怀疑对象的住宅、人身进行搜 查。被搜查人以公安机关非法搜查侵犯住宅、人身权利为由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此类诉 讼,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搜查住宅、人身的行为,虽不符法 定手续,但仍属刑事侦查措施,不属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 - 2 -应告知被搜查人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反映解决,或向检察机关提 出控告,人民法院不应按行政案件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侦查措施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采取,公安机关既未依法立案,又未具备合法搜查手续,即 对公民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属行政案件的受 案范围,人民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在判决方式上,可宣告 公安机关搜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造成对公民名誉权的损 害,责令公安机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果搜查 中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按行政侵权赔偿一并审 理。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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