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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盗用他人长话账号案件如何定性 问题的复函 (1991年9月14日)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8月16日函询我们对盗用他人长话账号行为的定性 意见。经研究,我们认为,这类案件一般来说符合盗窃罪的特 征。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是否都追究刑事责任 , 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以上意见,供参考。 - 1 -附: 公安部法制司 关于盗用他人长话账号案件如何定性的函 (1991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安徽省公安厅就一起盗用他人长话账号案件如何定性 问题请示我部。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葛春生,男, 26岁,劳 改释放人员,现无业。葛春生从一朋友处知道被害人年经宝的 长话账号。1991年1月至6月间,葛春生用此账号多次给香 港的妻子打长途电话,用去被害人电话费 6000余元。 安徽省公安厅对此案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构成盗窃罪; 二是认为构成诈骗罪。经研究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因为第 一,所谓诈骗的行为是指被告人采用欺骗的手法使账号所有人 产生错觉,而主动提供其使用,是受骗上当的结果。这是盗窃 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而此案中的被告人并未向邮电局提供 - 2 -假账号,或者采用欺诈方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采用盗用他人 账号的方法实施犯罪,实际被侵害的对象是账号被盗用的人, 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基本符合盗窃罪的特 征,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使被害人遭受了损失,并 有秘密窃取的行为,此案与其他盗窃案不同的是行为方式上有 一些不同,所以可以考虑按盗窃罪来处理。此案系实际执法中 遇到的新情况,定性问题我们也拿不准,故送你院征求意见, 望尽快答复。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用他人长话账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199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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