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file download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 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24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 1988〕33号《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 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应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请示报告》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对于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 的罪犯,在对其前罪再审时,应当将罪犯犯新罪时的判决中关 于前罪与新罪并罚的内容撤销,并把经再审改判后的前罪没有 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已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 定依法数罪并罚。关于原前罪与新罪并罚的判决由哪个法院撤 销,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再审法院是对新罪作出判决的法 院的上级法院,或者是对新罪作出判决的同一法院,可以由再 审法院撤销;否则,应由对新罪作出判决的法院撤销。对于前 - 1 -罪经再审改判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其已执行的刑期可 以折抵新罪的刑期。执行本答复中遇有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 时报告我们。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 再审时应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8年9月20日 鄂法研〔1988〕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碰到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 被加刑的罪犯在再审时难以确定其执行的刑罚的问题。我们认 为,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再审时应按刑法第六十 六条的规定,将前罪经再审改判而未执行完的刑罚同后罪所判 处的刑罚合并,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但上述做法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罪犯犯新罪时的判决 - 2 -中关于新罪与前罪并罚的内容是否撤销?同哪几个法院撤销? 二是对前罪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其已执行的刑 期是否应当折抵新罪的刑期?我们认为,对同一犯罪事实不能 有两个相互矛盾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并立,再审改判时,对 罪犯犯新罪进行判处的判决中关于新罪与前罪并罚的内容应当 撤销。如果再审法院与对新罪作出判决的是同一法院,或者再 审法院是对新罪作出判决法院的上级法院,上述内容由再审法 院撤销;若不是,则由对新罪作出判决的法院撤销为宜,前罪 经再审改判为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其已执行的刑期与新罪 判处的刑罚虽然所依据的不是同一事实,但考虑到罪犯是不应 受到的限制自由,因而将原已执行的刑期折抵新罪的刑期比较 合理。 当否,请指示。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05-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05-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05-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05-24 第 3 页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22:31:1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