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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6年10月17日 法发〔199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 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 及时报告我院。 - 1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446次会议讨论通过 )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 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 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 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 - 2 -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 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虚开税款数额 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 国家税款被骗取 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 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 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万元以上的; (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 (3)具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 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 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30万元以上 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 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 成国家税款损失 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 , 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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