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file download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9月8日起 施行。 200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7号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75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 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 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 - 1 -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 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 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 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 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 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 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 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 无效。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 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 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8-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8-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8-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08-2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22:26:4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