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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 的,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 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均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八、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企业财产前,应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必须实事求是,产严禁低值高估或者高值低估。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 要尽可能采取拍卖等方式,防止低价转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未经债权人 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不得以实物作价抵还债务。 九、人民法院审理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按照《通知》和《补充通知》的规定, 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职工安 置费用应当严格按照《通知》和《补充通知》的规定确定,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费用,破产费用支付范围和原则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审定,对于评估、审计等方面的收费,要认真审 查,按保证工作需要的最低费用支付。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上级人 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作出裁定,指令下级 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十二、本通知中有关审理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也适用于国务院今后确定的 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案件。 1997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彻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 法发【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业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 日起施行。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修订刑法,是健全社 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刑 律和司法制度的重要步骤,引起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认 真学习、宣传、贯彻好修订的刑法 步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打击犯罪、保护 人民的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修订的刑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广大审判人员学习修订的刑法。修订的刑法认真总结了17年实 施刑法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开 ,明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突出了对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适应与犯罪 争的现实需要,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常见、 多发罪作了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对新出现的需要追究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一 些重要的刑法制度作了修改、完善,是一 部更加科学、统一、完备的刑法典。各级人民法院要制定学 习计划,采用各种形式,不断深化学习,真正学懂、弄通。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修订的刑法的宣传 活动。修订的刑法是司法机关打击和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并将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产 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优势,通过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突出重点,有针对性 地做好修订的刑法的宣传工作 三、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于修订的刑法实施前发生的行为,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0月1日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修订的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对于修订 的刑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案件,实施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适用原审 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 四、修订的刑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仍然应当依照现行刑法和人大常委会修改、补 充刑法的有关决定、补充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应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和期 限的规定 五、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 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 解释,不再适用。 六、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宣传和贯彻修订的刑法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对遇到的理解和适用法 律的重大、疑难问题,要注意收集,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1997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几个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就人民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 如下: 《仲裁法》实施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放弃 仲裁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 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关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交的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如认为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三、对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997年3月26日 更正: 本刊1997年第1期第15页序号63中发文日期、文号栏内的“1998”,应为“1988”。特 此更正。 1997年第2期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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