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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 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3年2月15日 〔1992〕民他字第1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告)请〔1991〕38号《关于不服工商行政机 关的查封、划拨通知书能否按民事或行政侵权案件受理的请 示》收悉。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 见,即:开封市工商局 1988年对开封市曹门经销部作出冻结 划拨酒款通知书,并以“白条”为收据提走其 1653件川曲酒 替开封市豫川副食品联营公司冲抵货款的行为,是行政侵权行 为,但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 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曹门经销部应向有 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 1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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