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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 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民【1990】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法民字第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 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 私房合并纳入改造后所留下的自住房。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第105号《关于私房改 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此类房屋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不予准诈。 1990年7月25日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 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法民(1990)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19号《关于在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 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 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1990年4月14日 ·24·(总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 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民【1990】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法民字第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 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 私房合并纳入改造后所留下的自住房。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第105号《关于私房改 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此类房屋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不予准诈。 1990年7月25日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 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法民(1990)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19号《关于在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 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 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1990年4月14日 ·24·(总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9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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