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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 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200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21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8 年4月23日起施行) 为维护涉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台民事案 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 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 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适用本规定。 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事务的处理,应当遵守一个中国原 则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 1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 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 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 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 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 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 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 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 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 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 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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