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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 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3〕16号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9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 (沪高法 〔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 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 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 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 - 1 -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 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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