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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 权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 2005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 13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6月 6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 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5〕4号 (2005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40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2005年6月6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第三条的 规定,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规定 如下: 第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分别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权,管 辖兵团范围内的各类案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原 - 1 -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兵团范围内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案 件和其他案件,其判决和裁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的判决和裁定。但兵团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含死缓) 的案件的上诉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兵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 兵团人民法院管辖。 兵团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刑事案件以 及再审刑事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 (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 (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 (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 管理区内的案件。 对符合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条件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权。 第四条 以兵团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该行政 机关所在地的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其管辖权限依照行政诉讼法 - 2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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