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file download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 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 1994年1月14日 法〔1994〕2号 海南省、广东省、福建省、浙江省、上海市、湖北省、山东省 、 天津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了认真执行我国和外国缔结的领事条约中关于对派遣国 的船舶采取强制措施,或在其船舶上进行正式调查时,应事先 通知领馆,以便在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或其代表能到场。如情 况紧急,不能事先通知,应在采取上述行动后立即通知,并应 领馆官员的请求迅速提供所采取行动的全部情况的规定,特通 知如下: 一、诉前扣船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 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必须在发布扣船命令的同时,书面通知 船籍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二、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必须在发 - 1 -布拍卖船舶公告前,书面通知被告所在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三、海事法院因海事、海商纠纷需要,在缔约国船舶上进 行正式调查的,应事先通知船籍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如情况 紧急,不能事先通知,应在调查之后立即书面通知。 四、各海事法院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凡因情况紧急,事后 通知船籍国驻我国使领馆的,如该国领事官员请求提供所采取 行动的全部情况的,应当迅速提供。 五、上述通知书由海事法院报送其所在省、市高级人民法 院审查后,径送外交部领事司,再通过领事司负责转给被通知 的船舶派遣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六、在送达通知书时,须附有扣押船舶的民事裁定书。或 强制拍卖被扣押船舶的民事裁定书和送达回证。 附:(1)通知书的文书样式 (略) (2)我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情况 附(2) 我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情况 (一)已生效的中外领事条约对方缔约国为: - 2 -美国、南斯拉夫、波兰、朝鲜、匈牙利、意大利、古巴、 俄罗斯(继承原《中苏领事条约》 )、墨西哥、保加利亚、捷 克、老挝、立陶宛、阿根廷、突尼斯、土耳其、伊拉克、罗马 尼亚、印度、蒙古、斯洛伐克 (继承原《中捷领事条约》 )、 克罗地亚(适用原《中南领事条约》 )、斯洛文尼亚 (适用原 《中南领事条约》 )。 (二)尚未生效的中外领事条约对方缔约国为: 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摩尔多瓦、玻利维亚、乌克兰、 也门、土库曼斯坦、白俄罗斯。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1994-01-1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1994-01-1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1994-01-1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领事条约中对派遣国船舶实行强制措施时保护条款的通知1994-01-14 第 3 页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03-16 22:18:1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