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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 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 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1994年7月27日 法发〔19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 的“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 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 废止”的要求,我院自 1993年起,本着由近及远、分期分批 、 抓紧进行的原则,对 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 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 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共 11件,其中刑事审判方面 2件,经济审判方面 2件,行政审判 方面4件,海事审判方面 3件。予以废止的这些司法解释从即 日起不再适用 (有的早已自行失效 )。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 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 - 1 -尚在进行中,需要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 们。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 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有些司法解释 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我院将在全面清理 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 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 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 解释目录(第一批) 附: 最高人民法院 予以废止的 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 司法解释目录 (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 序号分类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共同盗窃犯罪1991年4月12日 法(研)发已被1992年12月 11日最高人民法 - 2 -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问题的意见〔1991〕11号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的《关于办理 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严厉打击偷渡犯罪 活动的通知1993年9月24日 法发〔1993〕24 号1994年3月5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已经通过 并公布了《关于严 惩组织运送他人偷 越国(边)境犯罪 的补充规定》,原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 作出的上述司法解 释不再适用。 3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因口头协议纠纷提 起的诉讼管辖问题 的批复1990年3月16日1991年4月9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 过并公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上述批复 有关内容与之抵触 或者重复,不再适 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无效经济合同引 起的财产争议处理 后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起诉是否受理的 批复1990年11月3日 法(经)复 〔1990〕16号已被1992年4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的《关于不服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的 确认经济合同无效 及财产损失的处理 决定的案件应属行 政案件的复函》代 替。 5行政人民法院审理治安 行政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暂行规定1986年10月24日 法(研)发 〔1986〕31号1989年4月4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已 经通过并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上 述司法解释与之抵 触,不再适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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