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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 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8年9月5日 〔78〕法办研字第 1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字〔 1987〕22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经人民法院 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 院、国家档案局〔 60〕法刑字第122号〔60〕档二字第171 号《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 知》中有过原则规定,即:“在诉讼卷宗的保管期限没有确定 以前,所有的诉讼卷宗,一律不作鉴定,也不得销毁。”根据 这一规定的精神,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平反纠正 的冤错案件(包括“三类案件” ),就将原判和改判形成的全 部诉讼卷宗归档保存,不应销毁。至于有的冤错案件的当事人 要求销毁该案诉讼卷宗,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进行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妥善加以解决。对审判案卷以 - 1 -外的材料同意销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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