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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11号 (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52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公布 自 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 (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 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 - 1 -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此复。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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