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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 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6年5月6日 〔1996〕法行字第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闽行他字第 4号《关于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 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 , 现答复如下: 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 资源的双重属性。对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 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但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热水 (25℃以上)的开采登记 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审查意见。 此复。 - 1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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