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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99 CCS A16 备案号: 青 DB63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 1890—2021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入院接收程序 2021 - 03 - 10 发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63/T 1890—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标准由青海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民政厅、西宁市儿童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丽雅、窦强、高波、王莉、丁洪、焦玉芳、马严坤、刘墉、吴华、李华。 本标准由青海省民政厅监督实施。 I DB63/T 1890—2021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入院接收程序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接收的术语定义、人员配备要求、对象、程序和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MZ/T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DB63/T 1891-2021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入院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MZ/T 010-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MZ/T 010-2013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本文件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 儿童的机构。 3.2 入院 admission of new hospitalized children 民政、公安、社区等组织向儿童福利机构转送的儿童,经过一定程序首次成为被接收儿童的过程。 3.3 被接收儿童 accepted children 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国家孤、弃儿接收程序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 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自然人。 [来源:MZ/T 010-2013,3.2] 3.4 接收人员 receiving personnel 指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接收新入院儿童的工作人员。 1 DB63/T 1890—2021 4 人员配备要求 根据儿童的健康、行为、沟通等情况,1名被接收儿童宜配备3位不同专业的接收人员,专业包括社 会工作、医疗、护理、特殊教育、康复等。 5 被接收儿童类别 5.1 5.2 5.3 5.4 5.5 5.6 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父母死亡或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儿童。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儿童。 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委托,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收留抚养监护职责的儿童。 6 接收程序 6.1 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6.1.1 a) b) c) d) e) f) g) h)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到遗弃儿童时,按照以下程序接收: 核实移送者的身份,如实记录相关人员姓名、证件号、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登记并保存送入儿童的随身物品,留存儿童影像资料;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确实无法送医疗机构 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 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直接移送除外)后,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福利机构与移送部门签订《临时代养协议》(应按附录 A 执行); 签订《临时代养协议》3 个工作日内,到公安部门进行 DNA 信息比对并在省级以上报纸发布寻 亲公告,寻亲公告应有儿童照片、性别、捡拾地、捡拾时间、随身物品说明等内容; 公告期满 60 日后,仍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根据《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和《临时代养协议》,填写《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应按附录 B 执行)报县(区) 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签订《委托代养协议》;《委托代养协议》应包括委托期限、双方权利义 务、付款方式等内容。 按照 DB63/T 1891-2021 对被接收儿童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安置; 携带《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DNA 鉴定表、落户申请等相关材 料为儿童办理落户手续。 6.2 父母死亡或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的儿童 6.2.1 县(区)级内,由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送入儿童福利机构,填写《福利机构接受孤儿入院 登记表》(应按附录 C 执行)。 6.2.2 跨区域的儿童,应由儿童原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与接收儿童的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 政部门协商一致后,填写《孤儿转介表》,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完成儿童及档案(包括《福利机 构接受孤儿入院登记表》等)交接。 6.2.3 需要办理户籍手续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完成户口迁入手续。 6.2.4 按照 DB63/T 1891-2021 规定,对被接收儿童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安置。 2 DB63/T 1890—2021 6.3 其他儿童 6.3.1 儿童福利机构接到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法院等组织移送的、符合 5.3、 5.4、5.5、5.6 要求的儿童时,查看其监护情况证明材料和《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应按附 录 D 执行),进行入院登记和档案移交。 6.3.2 按照 DB63/T 1891-2021 规定,对被接收儿童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安置。 6.3.3 儿童福利机构同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养协议》,《委托代养协议》应包含代 养期限、养育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 6.3.4 需要办理户籍手续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完成户口迁入手续。 7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见《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3 DB63/T 1890—2021 附 录 A (规范性) 《临时代养协议》样表 表A.1给出了福利机构与移送部门签订《临时代养协议》的格式; 表A.1 《临时代养协议》 甲方(移送部门名称): 乙方:XXXXXX 福利机构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弃(儿)婴(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的临时代养问 题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负责被遗弃的弃(儿)婴(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的日常生活护理、疾病 救治工作。 2.甲方负责查找弃(儿)婴的生父母和其它监护人的工作。 3.乙方及时在报刊发布寻亲公告,在公告期满 60 天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日期: 4 DB63/T 1890—2021 附 录 B (规范性)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样表 表B.1给出了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的格式。 表B.1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 社会福利机构 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弃 婴 姓 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5 DB63/T 1890—2021 表B.1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续) 姓 名 曾用名 出 生 性 别 照 日 期 (钢印) 片 移交弃婴 情况 公安机关名称 公安部门 出具的 拾弃婴 报案证明 粘贴纸 社会福利 机构接收 弃婴经过 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6 DB63/T 1890—2021 表 B.1 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续) 入院 体检 情况 福利机构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社会 福利 机构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接收 意见 年 月 年 月 日 主管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日 弃 婴 脚(手)印 注 1:照片应为弃婴入院初期的 2 寸免冠彩色照片,并加盖社会福利机构的钢印。 注 2:“弃婴脚(手)印”一栏中 3 岁以下的弃婴按脚印,3 岁以上(含 3 岁)的弃婴按手印。 7 DB63/T 1890—2021 附 录 C (规范性)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样表 表C.1给出了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的格式。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 社会福利机构 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 孤 儿 姓 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8 DB63/T 1890—2021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续) 姓名 原名 性别 照 出生 入院 身体 日期 日期 状况 片 原家庭 住址 □ 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提交社会福 □ 其他有抚养孤儿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利机构的有 关证明材料 □ 孤儿原家庭住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意见 □ 其他 孤儿生父母 死亡或宣告 死亡及其他 有抚养义务 的人放弃监 护权的情况 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9 DB63/T 1890—2021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续) 入院 体检 情况 福利机构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社会 福利 机构 接收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10 DB63/T 1890—2021 表 C.1 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续) 主管 民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年 章 月 日 备注 注:确认表中相关内容齐全有效后,在□内打“√”。 11 DB63/T 1890—2021 附 录 D (规范性) 《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样表 表D.1给出了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的格式。 表 D.1 托养(临时代养)儿童转介表 儿童姓名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年龄 儿童身体情况 家庭住址 □服刑人员子女 □强制隔离人员子女 □其他福利机构转送 □救助管理机构 儿童类型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人民法院或法律规定由儿童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的 □其他 儿童家庭情况 儿童户口所在地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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