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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CCS A 12 威 DB3710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710/T 143—2021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范 第 3 部分:教育服务 2021 - 11 - 29 发布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12 - 29 实施 发 布 DB3710/T 143—2021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是《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范》的第3部分。 本文件由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和评估。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辉、王涛、李桂娟、阎辉、于峻。 I DB3710/T 143—2021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范 1 第 3 部分:教育服务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教育服务明码标价的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及公示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各类教育机构(含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者公开标示价格及相 关信息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10/T 141 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范 第1部分: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教育机构 education institution 指各类提供教育服务的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 4 公示内容 4.1 基本要求 教育服务的明码标价内容应符合DB3710/T 141的规定。 4.2 学前教育 4.2.1 应标明保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代收费(床上用品费、居民基 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的收费项目、收费价格、计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和价目表 监制编码。 4.2.2 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的计费单位为元每月、元每季度、元每学期。 4.3 中小学收费(包含中等职业学校) 4.3.1 应标明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卡证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 代收费(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意外伤害保险、教辅材料费、 高中课本费等)的收费项目、收费价格、计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和价目表监制编码。 1 DB3710/T 143—2021 4.3.2 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 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 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4.3.3 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及公办高中学费的计费单位为元每学期。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的计费单 位为元每学期或元每学年。 4.4 高等教育收费 4.4.1 应标明学费(分专业)、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价格、 计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和价目表监制编码。 4.4.2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可以实行弹性学制,按学分收费。学分制收费一般实行专业注册 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制”计费方式。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 课程的学分计收。 4.4.3 高校的学费、住宿费的计费单位为元每学年或元每学期,研究生学费的计费单位可以为元每生。 4.5 校外教育收费 应标明收费项目、收费价格、计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和价目表监制编码。 5 公示方式 教育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应采用价目表的标价方式。 6 公示要求 6.1 6.2 教育服务价目表应标明退费的计算方式。 学校的招生简章中应包含收费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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