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20 A 16 浙 江 DB3301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89—2018 代替 DB3301/T 89-2011 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2018 - 06 - 20 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2018 - 07 - 20 实施 DB3301/T 89—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瑛、余飞、沈旻昕、沈建耿、周晶、邵金蔚、石舜。 本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T 89-2011。 I DB3301/T 89—2018 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原则、设置要求、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本规范杭州市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 7000.5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 8923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 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8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49-2008 城市容貌标准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CJJ 149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DB33/T 700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户外招牌 1 DB3301/T 89—2018 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 在户外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发光)字、牌、匾等相关设施。 4 户外招牌分类 4.1 建筑物标识,指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 4.2 单位名称招牌,指用于表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的户外招 牌。 4.3 墙面招牌,指依附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包括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招牌和垂直于 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外挑式招牌。 4.4 落地招牌,指直接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地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 5 设置原则 5.1 户外招牌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等城市管 理有关法律法规。 5.2 户外招牌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以上位置设置(参见图 A.1),但一层无门楣且较难在墙面设置户 外招牌的建筑,可将招牌紧贴屋顶设置,招牌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的五分之一(参见图 A.2)。 5.3 户外招牌不得在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设置(参见图 A.3)。对于建筑立面上有凹凸或曲折变 化、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构图形态关系,不得覆盖立面变化、线脚设置(参见图 A.4)。 5.4 设置户外招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 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街景特征和街道空间的正常活动;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 居民生活;不得损坏城市绿化;不得妨碍道路通行、影响交通安全或污染环境。 5.5 户外招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要有合理的光照强度,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 灯等 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5.6 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户外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等宜保持一致;同一个建构筑物外立面上 相邻招牌的位置、材质、规格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5.7 有入口构件的建筑(如雨棚式),户外招牌应当设置在入口构件部分,宜采用镂空式样,招牌宽 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参见图 A.5)。 5.8 招牌文字必须使用规范的文字,字迹清晰。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使用外文时,应同时标注醒 目的中文字符。统一的品牌标识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的前提下,按其统一标准设计和制作。 5.9 原则上户外招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设置。 5.10 户外招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 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5.11 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外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户外招牌宜设置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外挑 结构以下。在门楣上方设置的,宜采用牌匾式招牌,宽度不得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三分之二; 底层建筑净高≥3.5m 时可在外挑结构以下设置的小型悬挂式招牌,宽度不得超过骑楼外墙面,店招底 部距地面≥2.5m,厚度不得超过 0.15m,同一建筑物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应统一,骑楼立柱不得设 置户外招牌。(参见图 A.6、图 A.7) 5.12 对于单层坡屋顶建筑,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式招牌;多层坡屋顶建筑,应在底层正面屋檐 以下设置牌匾式招牌;在山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宜采用镂空式样,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参见图 A.8、图 A.9) 2 DB3301/T 89—2018 5.13 仿古商业街、仿古步行街鼓励设置多种形式的店招牌,其招牌宜采用小型牌匾、灯笼、仿古灯箱 等小招牌式样,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参见图 A.10) 6 设置要求 6.1 建筑物标识 6.1.1 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标识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且每个出入口仅 能设置一处。 6.1.2 底层以上部分最多设置 2 块,且应在不同方向的建筑物顶层实体墙面上设置,上边缘距上檐口 (或女儿墙的上缘)距离≥0.5m,并采用单体镂空式样。(参见图 A.11) 6.1.3 字符大小根据楼层等空间尺度不同,建筑物标识字符尺寸大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6.2 建筑物标识字符尺寸 楼高(m) 标识字符最大边长(m) ≤30 ≤1.5 30~50 ≤2 ≥50 ≤2.5 单位名称招牌 6.2.1 仅可在单位主要出入口设置,其数量不得超过主要出入口数量,且每个出入口仅能设置一块。 6.2.2 字符大小宜根据出入口宽度(高度)不同合理设置,大小规格符合表 2 户外招牌字符尺寸表所 规定。 表2 6.3 外招牌字符尺寸表 行车道路含绿化带宽度(m) 招牌字符最大边长(m) ≤16 0.5 16~24(含) 0.6 24~40 0.7 ≥40 0.8 墙面招牌 6.3.1 相邻店面的墙面招牌应分别设置,同一侧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高度、突出墙面厚度、悬挂位 置、外挑尺寸应当一致。对于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服务单位,且单位较集中的,可设置组合、集中式 墙面招牌。 6.3.2 招牌字符大小根据所在街道的空间尺度不同,其字符的具体尺寸大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户外招牌字符尺寸表 行车道路含绿化带宽度(m) 招牌字符最大边长(m) ≤16 0.5 16~24(含) 0.6 24~40 0.7 3 DB3301/T 89—2018 ≥40 0.8 6.3.3 建筑底层的墙面招牌应设置在上一层楼板居中以下,若征得上一层业主同意可延伸至上一层窗 台下,店招版面高度与店面楼层高度以 1:4 为宜,但店招版面高度应≤1.5m,招牌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 少 2.5m 的通行高度。(参见图 A.12) 6.3.4 平行外墙式户外招牌厚度离墙≤0.5m。户外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 最大宽 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出入口门面的宽度。(参见图 A.12) 6.3.5 同一幢建筑上的外挑式招牌应当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间距≥9m,位于特色街的外 挑式招牌设置间距≥6m。外挑式招牌不得设置在一层檐口以下,支架外挑距离≤0.5m、宽度≤1.2m、高 度≤9m、厚度≤0.5m;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 90°角。(参见图 A.13) 6.3.6 外挑式招牌面积≤1.5 ㎡(最大直径或最大边长≤1.25m);外挑式招牌底部距地面≥2.5m,支 架外挑的距离≤0.3m,应符合正常视觉角度,不得歪斜、倒置。(参见图 A.14) 6.3.7 对于底层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经营单位,一处主要出入口可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其数量 不得超过建筑物经营场所的主要出入口数量,设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增设一块外挑式招牌;对于底 层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块平行外墙式招牌。(门面超过 15m 可增设一块外挑式招牌)(参 见图 A.15) 6.4 落地招牌 6.4.1 对于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服务单位,且单位较集中的,可设置组合、集中式落地招牌。落地 招牌应当设置在所属建筑所在的用地地界线范围之内,招牌距人行道距离应≥1m。落地招牌的设置应当 符合表 4 的规定。(参见图 A.15) 表4 落地招牌尺寸表 设置场地宽度(m) 高度(m) 宽度(m) 占地投影面积(㎡) ≤16 ≤3 ≤0.4 ≤0.32 16~40 ≤5 ≤0.5 ≤0. 5 ≥40 ≤6 ≤0.6 ≤0.72 注: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外墙面到人行道之间最近的垂直距离。 6.4.2 7 落地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数量。 管理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户外招牌设施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设置、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 7.1.2 招牌设置与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设置者应对陈旧、损坏的招牌及时更新修复, 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招牌设施及时拆除。 7.1.3 繁华商业街道户外招牌亮化不得使用外打灯,应采用内透光、自发光等方式。 7.2 维护保养要求 7.2.1 城市管理部门应督促设置者加强户外招牌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 知设置者,并落实限期整改。设置者必须定期对户外招牌设施进行维护与保养,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 时整改。 4 DB3301/T 89—2018 7.2.2 户外招牌设施主体结构应每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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