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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6 ICS 01.040.03 A 12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6/T 016—2018 湖长制工作规范 2018-08-01 发布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09-01 实施 发 布 DB3306/T 016—2018 目 前 次 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管理要求 ........................................................................... 1 5 工作职责和内容 ..................................................................... 3 6 工作任务 ........................................................................... 5 7 巡查要求 ........................................................................... 8 8 公开要求 ........................................................................... 9 9 考核与问责 ........................................................................ 10 参 考 文 献 ....................................................................... 11 I DB3306/T 016—2018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绍兴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绍兴市水利局、绍兴市环境 保护局、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农业局、绍兴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绍兴市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林苗、杨骅、姜利杰、陈天麟、张永良、张宾丽、何钢伟、沈伟荣、朱伟 波、樊宝荣、金方勇、万军、孙一栋、朱海英、高烨民、胡泽峰、高芳艳、李博斌。 II DB3306/T 016—2018 湖长制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长制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工作职责和内容、工作任务、巡查要求、公开要 求、考核与问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为推进和保障湖长制实施的综合治水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C/T 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湖长制 在相应水域设立湖长,由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 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3.2 水域 水域包括天然湖泊、人工湖泊(水库)以及山塘等水体。 4 管理要求 4.1 机构设置 4.1.1 本市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 4.1.2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行政区域的总湖长。 4.1.3 跨市行政区域的重要湖(库)设立省级湖长,由省级机构负责。 4.1.4 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0.5 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大中型水库、市本级直管水 库和市级湖长制工作机构认为重要的湖(库),其最高层级湖长原则上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 4.1.5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县(市、区)本级直管水库,其最高层级湖长原则 上由县级负责同志担任。 1 DB3306/T 016—2018 4.1.6 其他湖(库)的最高层级湖长原则上由乡镇(街道)负责同志担任。 4.1.7 最高层级以下湖长按照所在行政区域逐级分区设立。 4.1.8 乡级及以上湖长管理水域应设立湖(库)警长全力护航湖长制工作。 4.1.9 县级及以上湖长应明确相应的联系部门。 4.1.10 市、县(市、区)应设置湖长制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办公,乡级可根据需要设立湖长制工作 机构或落实人员负责湖长制工作。 4.2 管理架构 湖长制工作管理架构图见图 1。 图1 湖长制工作管理架构 4.3 例会与报告 4.3.1 各级总湖长每年组织召开 1-2 次本行政区域的湖长会议。 2 DB3306/T 016—2018 4.3.2 市级湖长召开联席会议,全年不少于 2 次,研究部署、协调落实、督查考核责任湖(库)的治 理情况。联席会议成员一般包括市、县、乡级湖长,联系部门负责同志,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 水库集雨面积内的相关河长。 4.3.3 县级及以上湖长制工作机构每季度通报一次本行政区域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并报上一级湖长 制工作机构。县级湖长定期召开包干水域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 1 次。县级湖长定期向县级总湖长书 面报告工作情况,每月不少于 1 次。 4.3.4 乡级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 将问题书面或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告知当地湖长制工作机构。 4.3.5 村级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 立即报告上级湖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4.3.6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湖长提交的有关问题, 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网络信息平台 答复湖长。湖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 4.3.7 乡级及以上湖长每年 12 月底前要向同级总湖长述职,报告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4.3.8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次年 1 月上旬前将落实湖长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4.3.9 各级湖长、 湖长联系部门或湖长制工作机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本级总湖长报告 相关情况。 4.4 组织协调 水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级湖长组织协调。水域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由县 级湖长组织协调。 5 工作职责和内容 5.1 各级湖长制工作机构 5.1.1 负责本行政区域湖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各地湖长制工作的落实 情况。 5.1.2 负责合理配置各级各类湖(库)的湖长。 5.1.3 负责协调湖长制工作机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湖长制工作机构开展 工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5.1.4 负责做好优秀湖长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扩大湖长治水影响力,树立先进典型。 5.1.5 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护湖(库)治水,协助湖长做好护湖(库)治水工作。 5.1.6 为湖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每年组织开展 1-2 次业务培训。 5.2 各级总湖长 5.2.1 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湖长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水域管理保护负总责。 5.2.2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 研究本行政区域湖长制推进工作,年底听取所辖区域湖长的述职报告, 并向上级总湖长报告本行政区域湖长制落实情况。 5.3 市级湖长 5.3.1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 3 DB3306/T 016—2018 5.3.2 负责审定责任水域“一湖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监督指导属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开展水域管理保护工作。 5.3.3 不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责成主管部 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 5.3.4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责任水域治理措施,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 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5.3.5 定期牵头组织对下级湖长和市级湖长联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 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5.3.6 每年 12 月底前向市级总湖长述职,报告责任水域湖长制落实情况。 5.4 县级湖长 5.4.1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牵头推进责任水域各项湖长制工作。 5.4.2 负责牵头制定责任水域“一湖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督查责任水域“一湖一策” 治理工作的进度、质量和涉湖(库)违章、排污等整治情况;涉及市级湖长管理的水域,要定期向市 级湖长汇报“一湖一策”治理工作进展和自身履职情况。 5.4.3 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牵头组织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责成主管部门 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 5.4.4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责任水域治理措施, 重点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 的重点难点问题。 5.4.5 定期牵头组织对下级湖长和县级湖长联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 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5.4.6 每年 12 月底前向县级总湖长述职,报告湖长制落实情况。 5.5 乡级湖长 5.5.1 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工作,牵头推进责任水域各项湖长制工作。 5.5.2 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水域“一湖一策”治理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定期向上级湖长汇 报“一湖一策”治理工作进展和自身履职情况,并抄送县(市、区)湖长制工作机构。 5.5.3 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查工作,协助上级湖长开展工作,加强与相关责任部门联系对接,推动 落实各项水域治理工作。 5.5.4 按照例会要求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责任水域治理措施,落实各项湖长制工作任务。 5.5.5 牵头组织对下级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督办单。 5.5.6 每年 12 月底前向乡级总湖长述职,报告湖长制落实情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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