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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99 A 16 浙 江 DB3301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0186—2018 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置管理规范 2018 - 06 - 20 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20 实施 发 布 DB3301/T 0186—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中国计量大学、滨江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杭州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富阳区交通运输局、杭州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局、杭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通公共自行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杭环计量研究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伯荣、苏凌、翁列恩、胡税喜、姚惠丽、牟彬辉、唐骥、徐俊、胡宗福、曾 伟强、金东、陈飞达、冯晓娜、俞鹏飞、刘鑫鸿、周军、唐建军、袁青、俞峥嵘、张利强、胡雪琪、池 宏峰。 I DB3301/T 0186—2018 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置有关选点、建设、验收、检测、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自行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公 共自行车服务点设置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 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DB33/T 898-2013 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自行车 无偿或有偿为公众提供自行车出行服务的城市公共设施。 3.2 服务点 提供自行车租还、查询等基本服务,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调配作业,同时也可提供车辆充气、充 电和公交卡等充值增值服务的场所。 3.3 服务点设置 为满足公共自行车运营和管理需要,组织开展的选点、建设、验收、检测、评价等系列工作。 3.4 服务设施 自行车棚、管理亭、控制柜、锁止器、闸机等构建物、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3.5 闸机 通过感应装置实现自行车租还的启闭设施。 3.6 下架区 在服务点周边施划出的用于自行车临时存放的场地。 3.7 1 DB3301/T 0186—2018 扩建 在现有服务点基础上增设锁止器或其他服务设施。 3.8 配建 在新建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3.9 迁建(复建) 因规划或建设需要拆除原有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并在另一地点(同一地点)进行建设。 3.10 拆除 因规划或建设需要拆掉原有公共自行车服务点,不再复建。 3.11 验收 对完成建设的服务点进行检验、认可或接收。 3.12 移交 承建单位将通过验收的服务点转移给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 4 基本规定 4.1 安全性原则 服务点设置应符合建筑、消防、交通、电力、市政、燃气、供排水等安全要求,服务设施应符合国 家现行安全标准。 4.2 适应性原则 服务点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绿植绿地、商业环境、人文地理、市容市貌 等因素,合理布置。 4.3 便利性原则 服务点设置应方便公众出行,接驳商业居住、文化教育、旅游集散、车站码头等区域,形成网格化 架构。 4.4 比例性原则 服务点设置密度与规模应综合考虑区域人口数量、道路通行流量、公共交通覆盖等因素。 5 选点 5.1 选点流程 选点流程包括制定计划、预选方案、现场踏勘、组织会审、对外公示和确认批准等程序(见图1)。 制定计划 预选方案 现场踏勘 组织会审 对外公示 确认批准 2 DB3301/T 0186—2018 图1 5.2 选点流程图 制定计划 5.2.1 主管部门应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包括: a) 市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共自行车发展规划和年度公共自行车项目建设任务制定区、县(市)年 度建设计划; b) 区、县(市)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年度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分布区域、建设数量和 自行车投放规模。 5.2.2 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宜与城市基本建设相结合,包括: a) 与新建、整治道路和河道改造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 b) 与新建、改造地块公建配套项目建设同步; c) 与景区环境保护和建设同步; d) 与公交线路优化和轨道交通等建设同步; e) 与外围停车场建设同步。 5.3 预选方案 5.3.1 主管部门应结合道路改善、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运营情况和相关意见建议确定年度拟建服务点预 选方案。 5.3.2 预选方案应包括服务点建设理由、区域分布、场地信息、通电通网情况、建设规模、其他相关 部门意见等内容。 5.3.3 站点式服务点锁止器配置宜达到以下规模(见表 1)。 表1 序号 1 2 3 4 服务点类型 公交点 站点式服务点配置规模表 主要特征 锁止器配置总规模 (可分组设置) 轨道交通站点每个出入口 ≥21 个 公交首末站点、BRT 站点、公交枢纽站点 ≥32 个 水上巴士站点 ≥21 个 重要商业区,大专院校 ≥42 个 医疗卫生,文体中心,行政办公 ≥32 个 风景区,旅游集散点 ≥32 个 公园 ≥21 个 大型居住区(3000 户以上) ≥42 个 中型居住区(1500-3000 户) ≥32 个 小型居住区(1500 户以下) ≥21 个 大型公建点 风景旅游点 居住点 5 小型公建点 一般商业和公建区 ≥21 个 6 金融邮电点 银行、证券、邮政、电信点 ≥21 个 3 DB3301/T 0186—2018 5.3.4 场地式服务点闸机配置宜达到以下规模(见表 2): 表2 场地式服务点配置规模表 序号 服务点类型 主要特征 1 8 通道式(4 进 4 出) 场地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 配置规模 设置 8 台闸机,停放 600 辆 以上自行车 设置 6 台闸机,停放 400 辆 2 6 通道式(3 进 3 出) 场地面积 200~300 平方米以上 以上自行车 设置 4 台闸机,停放 200 辆 3 4 通道式(2 进 2 出) 场地面积 100-200 平方米 以上自行车 设置 2 台闸机,停放 100 辆 4 2 通道式(1 进 1 出) 场地面积 50-100 平方米 以上自行车 5.3.5 拟设置服务点主要信息来源有: a) 设点小组建议; a) 运营单位建议; b) 政府部门建议; c) 社会组织(单位)、市民建议; d)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 e) 舆情反映。 5.4 现场踏勘 5.4.1 主管部门根据预选方案牵头服务点现场踏勘。 5.4.2 踏勘成员可由规划、建设、交警、绿化、街道(社区)、运营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5.4.3 拟建服务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a) 有可利用的城市道路、公建配套场地或绿地; b) 有一定安全距离(见表 3); c) 道路坡度 2.5%以下; d) 同侧服务点间距不少于 130 米; e) 具备通电、通网等条件; f) 不影响供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地下管线; g) 不影响各类线杆、标牌等设施正常使用; h) 不占压盲道、窨井等设施。 表3 服务点设置安全间距 序号 设置边界 参照对象 安全间距 1 服务点投影边线或外沿 距城市道路叉口直线与曲线侧石交点处 ≥30 米 4 DB3301/T 0186—2018 2 轮廓线 距消防通道中心线 ≥15 米 3 距桥梁相邻侧或涵洞洞口外立面 ≥50 米 4 距盲道 ≥0.25 米 5 距人行通道 ≥1 米 6 距古树名木中心线 ≥30 米 5.5 组织会审 5.5.1 5.5.2 a) b) c) d) e) f) 5.5.3 a) b) c) d) e) 5.5.4 a) c) 5.5.5 a) b) c) d) 5.6 5.6.1 5.6.2 5.6.3 踏勘成员对踏勘情况提出会审意见。 会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预选场地情况; 主要影响因素; 相关改进措施; 服务点配置; 建设规模; 经费保障。 改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调整建设规模; 调整服务点设施配置; 改造市政道路、盲道、各类管线等设施; 调整绿化用地; 迁移、拆除原有服务点。 服务点配置可以有以下组合: 站点式服务点 1) 自行车棚、管理亭、控制柜、锁止器、自行车; 2) 管理亭、控制柜、锁止器、自行车; 3) 控制柜、锁止器、自行车。 场地式服务点 1) 控制柜、闸机、自行车棚、围挡、自行车; 2) 控制柜、闸机、自行车棚、自行车; 3) 控制柜、闸机、自行车。 服务点可以增设以下服务装置: 充电装置; 自行车充气装置; 饮用水装置; 无线通讯装置。 对外公示 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通过现场张贴、媒体发布等方式对拟建服务点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收集的意见应进行登记、分析并处理。 5 DB3301/T 0186—2018 5.7 确认批准 5.7.1 5.7.2 5.7.3 5.7.4 6 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拟建服务点进行确认。 建设单位应在确认批准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办理服务点建设批准或备案手续。 申请迁建(复建)、拆除原有服务点应报原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迁建(复建)、拆除服务点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意见。 建设 6.1 建设流程 建设流程包括制定方案、工程招标和开工建设等程序(见图2)。 制定方案 工程招标 图2 6.2 6.2.1 6.2.2 6.2.3 6.3 6.3.1 6.3.2 6.3.3 6.3.4 6.3.5 6.4 6.4.1 建设流程图 制定方案 建设单位应根据确认批准服务点文件制定建设方案。 制定项目招投标方案。 落实项目施工监理方案。 工程招标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清单。 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 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招投标工作。 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 中标单位完成工作衔接,落实施工计划。 开工建设 一般要求 6.4.1.1 a) b) 6.4.1.2 a) b) c) d) e) f) 6.4.2 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做到: 办妥有关占道、挖掘、夜间施工等许可手续; 对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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