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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00 A 12 衢 DB3308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8/T 08-2018 代替DB3308/T 08-2012(2014) 农家乐特色村认定规范 2012-06-10 发布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07-10 实施 发布 DB3308/T 08—2018 前 言 本标准代替DB3308/T 08—2012(2014)《农家乐特色村认定规范》。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衢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衢州市标准计量协会、衢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衢州市旅游发展促 进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蜀云、毛根法、祝天生、叶彦新、李恩清、何树清。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08/T 08-2006、DB3308/T 08-2009、DB3308/T 08-2012(2014)。 Ⅰ DB3308/T 08—2018 农家乐特色村认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家乐特色村建设的要求、认定方法、程序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农家乐经营活动的行政村、中心村及自然村,也适用于其它工商业主开展农家乐 相关经营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2 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DB3308/T 10 农家乐食宿经营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评定 卫生部令第 71 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80 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 3.1 3.2 3.3 3.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农家乐 指具有农村乡土风情和农事乐趣等食宿在农民家庭的乡村休闲旅游。 农家乐特色村 指组织农户参与从事农家乐特色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行政村、中心村及自然村。 农村乡土风情 指农村自然生态、田园景观,乡村人文民俗风情。 农事乐趣 指农(林、渔)业方面具有观赏性、参与性、趣味性的农艺活动。 4 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村内农家乐食宿经营户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对农家乐经营项目应予合理分工,有 效包装。农家乐经营项目应各具特色,协调有序。 4.1.2 农家乐食宿经营户数占全村总户数的 10%以上,或全村农家乐食宿经营户不低于 10 户。一次性 接待能力超过 200 人,且全村二星级以上食宿经营户占经营户总数的 50%以上。有 3 个以上农村乡土风 情观赏项目和农事乐趣活动项目。 4.1.3 村内农家乐行业自律组织应与当地种养户订立结对购买协议,并保证 80%以上的新鲜蔬菜、瓜果、 蛋禽等农副产品来源于本地。 4.2 设施要求 1 DB3308/T 08—2018 4.2.1 村内主干路硬化,交通设施完备,有基本满足接待游客需要的停车场。 4.2.2 村内水电设施完好且满足要求。 4.2.3 村内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完善,接收畅通。 4.2.4 村内应设置垃圾桶(箱),至少有一座公厕,公厕外观与周边环境协调。 4.2.5 村内应设置应急的医疗点。 4.2.6 村内应设置购物场所,可提供当地的土特产(纪念品)。 4.2.7 村内应在入口处设置旅游导示图,标明有关有关公共设施及农家乐食宿经营户具体位置,设置的 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0001.1、GB/T 10001.2 的规定要求。 4.2.8 村内应在各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警示标志。 4.3 安全、卫生、环保要求 4.3.1 农家乐特色村应具有必要的安全卫生(排污)措施,各项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 标准要求。农家乐食宿经营户垃圾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排放率均达 100%。公共设施定时清洗,做到 干净、无污垢、无异味,有消灭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它有害昆虫的防制措施。 4.3.2 农家乐特色村应有必要的紧急救援措施,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4.3.3 农家乐特色村能充分保护自然资源、植被、土壤等生态环境,开发各项农家乐经营项目应充分做 到不破坏生态环境平衡为前提,且有相应的环保措施。 4.3.4 农家乐特色村内房屋建筑总体和谐、协调、安全,农家乐食宿经营户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坚固, 照明、采光和通风良好。 4.4 服务要求 4.4.1 农家乐特色村应对反映当地特色的传统文化、民风民俗、农事乐趣项目有情况介绍,内容应健康, 不得有迷信色彩。 4.4.2 农家乐特色村应设立游客接待中心,配备引导员。 4.4.3 农家乐特色村购物场所环境整洁、文明经营,无强买强卖现象,保证商品质量。 4.4.4 农家乐特色村娱乐场所的经营项目应文明、健康、安全。 4.4.5 农家乐特色村内各农家乐食宿经营户服务要求应符合 DB3308/T10 的规定。 4.5 管理要求 4.5.1 农家乐特色村应建立农家乐协会、农家乐专业合作社或农家乐服务中心等行业自律组织。 4.5.2 农家乐行业自律组织实行会员制,村内 80%以上的经营户应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并缴纳会费。 4.5.3 农家乐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章程,明确职责和权利,健全管理网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开展 相关农家乐经营的管理工作。 4.5.4 农家乐行业自律组织应统一制定入住登记、安全巡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质量承 诺等制度,明确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并在各农家乐食宿经营户上墙公布。 4.5.5 农家乐行业自律组织应按管理制度要求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定安全员、保洁员等相关责任人 员,明确奖惩办法,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各项制度检查, 确保各项制度和责任的落实。 4.5.6 农家乐行业自律组织应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和考核,在游客接待中心设立意见箱,公布旅游服务质 量投诉监督电话,接受游客监督。 5 认定方法、程序 5.1 认定方法 5.1.1 农家乐特色村认定应按照自愿申请、专家论证、统一确认、统一授牌的原则进行。 5.1.2 由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旅办)负责农家乐特色村的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按照认定程序进行。 5.1.3 农家乐特色村证书及标志牌由市农旅办统一制作。 2 DB3308/T 08—2018 5.2 认定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现场查看——审核发证。 5.3 提出申请 5.3.1 符合条件的村到市农旅办申请,领取《衢州市农家乐特色村认定申请表》(见附录A)。 5.3.2 申请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a)《衢州市农家乐特色村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b) 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消防许可证明材料; c) 其他相关辅助材料。 5.3.3 申请认定的村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经过县(市、区)农旅办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 将申请材料送市农旅办。 5.4 受理申请 5.4.1 市农旅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5.4.2 市农旅办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应安排现场查看。 5.4.3 市农旅办组织认定专家组负责现场查看,专家组由 5-7 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5.5 现场查看 5.5.1 认定专家组应在接受委托后二周内完成现场查看。 5.5.2 认定专家组应按照本标准第 4 章的要求进行现场查看,并做好现场查看评定记录(见附录B)。 若申请村不接受或不配合现场查看的取消认定。 5.5.3 现场查看结论确定原则:现场查看共 32 个小项,符合项必须达到 25 个以上,不符合项必须在 3 个以下且必备项不得出现不符合项,评定结论为通过,否则评定结论为不通过;若有缺陷的,可给予 3 个月整改期,3 个月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判定不通过。 5.5.4 现场查看结束后,由认定专家组组长负责将现场查看评定记录、现场查看基本符合及不符合项汇 总表(见附录 C)、现场查看报告(见附录 D)等相关材料及申请单位整改报告各一份汇总送市农旅办。 5.6 审核发证 5.6.1 市农旅办对认定专家组现场查看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认定机构颁发证牌。 5.6.2 市农旅办采取注册登记管理方式,证牌有效期为二年。 6 监督管理 6.1 监督检查 6.1.1 在有效期内,认定机构至少进行一次对已获得农家乐特色村证牌的村监督检查,如检查不符合 要求的取消证牌,并予以公告。 6.1.2 获得农家乐特色村证牌的村每年应向市农旅办提交经营管理报告。 6.1.3 获得农家乐特色村证牌的村,不得将证牌转让其他村使用。如查有类似情况的,市农旅办予以 收回其证牌。 6.2 复评 6.2.1 获得农家乐特色村证牌的村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农旅办申请复评,逾期不申请复评的,其 农家乐特色村证牌自行失效, 市农旅办予以收回。 6.2.2 复评程序同认定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3 DB3308/T 08—2018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衢州市农家乐特色村认定申请表 县(市、区) 乡(镇) NO: 村名(全称) 全村 概况 地 址 全村农户数 全村农家乐 发展规模 农家乐食宿经营户数 (家) 餐饮一次接待量 (人) 年接待量(人次) 全村农家乐 投资规模 总投资(万元) 乡村集体投资(万元) 总人口(人) 从业人数(人) 住宿床位数量 (床) 年营业收入 (万元) 农户投资 (万元) 其他投资 (万元) 组织名称 村级农家乐行业 自律组织 主要负责人姓名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农家乐特色 村简介(包括农家 乐的依托资源、经 营户的星级状况、 村级农家乐行业 自律组织提供的 服务项目等需要 说明的情况) 县(市、区)农旅办 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农旅办意见 (盖章) 4 DB3308/T 08—2018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农家乐特色村现场查看评定记录 农家乐特色村现场查看评定记录如表 B.1 所示。 表 B.1 农家乐特色村现场查看评定记录 项 目 对应《农家乐 特色村》标准 条款 查看内容 有明确的功能分区,总体 布局合理。 4.1.1 对农家乐经营项目应予 合理分工,有效包装。 总 体 要 求 农家乐经营项目应各具 特色,协调有序。 4.1 4.1.2 4.1.3 4.2.1 设施要求 4.2.2 4.2 4.2.3 4.2.4 ※农家乐食宿经营户数 占全村总户数的 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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