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20 A 16 浙 江 DB3301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1/T 66—2018 代替 DB3301/T 66—2011 酒类流通行业服务规范 2018 - 06 - 20 发布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20 实施 发 布 DB3301/T 66—2018 前 言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商务部颁发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维护本市 的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酒类经营者的管理与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信守承诺,守法经营, 营造“安全、放心、优质”的酒类消费环境,促进酒类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杭州市酒类流通 行业服务规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酒类流通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杭州市商务委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酒类流通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平、郭宝美、郭洁、徐幼霖。 本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3301/T 66—2011。 I DB3301/T 66—2018 酒类流通行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酒类流通行业的术语与定义、经营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销售管理、人员管理、服务 提供、投诉处理、财务管理、广告管理等。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从事酒类流通的行业经营者,其中包括:专业市场、商场、超市、 专卖店、餐饮店、宾馆、酒吧、咖啡西餐、KTV(卡拉OK)场所、茶楼、小食品店和其他所有经营酒品 的相关场所的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l0343 食用酒精 GBl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 17204 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OIV:1996) SB/T 10391-2005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SB/T 10392-2005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酒类商品 作为商品流通的饮料酒,及及含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其他酒精饮品和食用酒精,包 括各种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 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和料酒。 3.2 酒类商品零售 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3.3 酒类商品批发 以向再销售者转售酒类商品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 3.4 酒类商品经营者 1 DB3301/T 66—2018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 3.5 顾客 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 3.6 服务 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方和顾客之间接触的活动以及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这里特指供方为 顾客提供实物使用活动完成的结果。 4 经营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1 经营资质要求 4.1.1 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酒类批发(零售)许可等证明。 4.1.2 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 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4.1.3 酒类经营者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 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4.1.4 凡通过虚拟网以电子商务形式从事酒类经营的,必须合法取得国家工商部门及国家工信部规定 的相关许可。 4.1.5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 证》、《税务登记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等相关注册、备案登记资料。 4.1.6 必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2 经营环境要求 4.2.1 经营场地 4.2.1.1 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及使用功能和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场地。 4.2.1.2 持有经营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2.1.3 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1.4 场地的选址应符合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 销售场所 4.2.2.1 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善的、符合经营业务开展所必须的照明、空气调节和空间通透的条 件。 4.2.2.2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应满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谈”、“信息公示”、“资金结算” 等活动的要求,具备相对独立的、实施各种功能的对应空间,并有明显的标识。 4.2.2.3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应满足明亮、整洁的要求,具有商品“展示”、“交易”功能,主通 道和货架间具备GB/T17110所规定的要求。 4.2.3 仓库设施 4.2.3.1 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仓库区域与经营场所分开。 4.2.3.2 应远离污染和高辐射区域,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影响。 4.2.3.3 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 2 DB3301/T 66—2018 4.3 经营设备要求 4.3.1 商品陈列设施 4.3.1.1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设备。 4.3.1.2 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4.3.1.3 能全面、安全地展示商品。 4.3.2 商品仓储设施 4.3.2.1 应有与之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商品仓储设施。 4.3.2.2 确保储存、搬运和装卸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商品储存安全和操作人员安全。 4.3.3 资金结算设备 4.3.3.1 应配备与之经营规模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开票设备和资金结算工具。 4.3.3.2 相关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4.3.4 经营服务设施 4.3.4.1 应具备满足自身使用和客户服务必须的经营服务设施。 4.3.4.2 保持经营服务设施功能正常,并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 4.4 制度建设 4.4.1 建立供应商认证制度。 4.4.2 建立针对上下游供应商之间的索证索票制度。 4.4.3 建立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商品质量日常管理制度(执行标准为GB 2757、GB 2758、GB 10343、 GB/T 17204等相关条文)。 4.4.4 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及不良商品退市制度。 4.4.5 建立符合国家法规的财务管理制度。 4.4.6 建立其他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5 销售管理 5.1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 5.1.1 以批发形式销售时,应确认其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对在政府主管部门 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下游客户(SB/T10391-2005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5.1.2 应保证向下游客户提供的商品,与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在酒类批发过程中不得混入 其他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1.3 应向下游客户提供发票或供货凭证,以及内容符合“食品安全‘一票通’”和《酒类流通随附 单》综合信息要求的相关单证,单证信息必须包括:商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金额、产品批号(生 产日期)等;对于酒精度(乙醇含量)小于10%vol的含酒精饮料,还应注明保质期。 5.1.4 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并具可追溯性。 5.1.5 若是进口酒品,必须提供该商品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 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5.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 5.2.1 应向顾客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不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SB/T10392-2005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3 DB3301/T 66—2018 5.2.2 应向顾客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 5.2.3 销售散装酒时,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 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 其“联系电话”。 5.3 5.3.1 5.3.2 5.3.3 5.4 所售酒类商品明码标价 严格按企业内部制定的价格管理规范执行,所售商品明码标价。 严格执行属于政府监管的价格。 合理制定属于企业自管的价格。 现场管理要求 5.4.1 严格执行本企业(单位)商品准入制度及不良商品退市制度。 5.4.2 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商品质量日常管理制度。 5.4.3 不得买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产品。 5.4.4 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或悬挂“谢绝未成年人买酒”的提 示牌。 5.4.5 酒类商品的现场存放应按该商品的储存要求进行堆码放置,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 腐蚀性物品等混放。 6 人员管理 6.1 人员配置要求 6.1.1 应配备至少一名员工,熟悉酒类商品运输、储藏、保管常识,熟悉酒类产品感官、理化、卫生 等标准,熟悉酒类商品的标准、标签、国家规定的认证标准,有鉴别假、冒、伪、劣酒的一般常识。 6.1.2 应根据国家财税管理要求配置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6.1.3 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和需求配置的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岗位,应配备专职人员。 6.2 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6.2.1 应掌握本岗位服务程序和服务技能技巧,熟练使用本岗位配备的服务工具、设备和设施。 6.2.2 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合法取得健康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2.3 从事进口酒经营的企业要有熟悉进口酒相关知识的专门人员。 6.2.4 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岗位有入职资格要求的,录用的人员必须具备合法的从业资格,应具有符 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的上岗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6.3 培训考核 6.3.1 为适应市场竞争、服务创新、企业发展的需要,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注重 名牌服务员的培养,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6.3.2 应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高效实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培养专业人员掌握信息系统的运行操作, 提高自身服务水平以及运营效率。 6.3.3 应依据员工服务质量标准,严格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并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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